煤監總局z終公布淘汰井下煤礦使用設備及工藝16項!
2019-03-10
近日,g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發布關于《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禁用目錄中涉及16項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
01
產品名稱 可用性
JDB電動機綜合保護器 ×
數字式電機綜合保護器 √
禁止使用原因
采用分立元件制造,沒有保護狀態指示、無保護參數調節(模擬式調節)功能、抗干擾性能差,且模擬式調節的保護參數整定值與被保護電動機額定電流值不容易匹配。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新設備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02
產品名稱 可用性
防爆t殊型礦燈 ×
礦用本安型礦燈 √
禁止使用原因
本身不能完全滿足防爆**要求,**性較低;在瓦斯超限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時存在較大**風險。《煤礦**規程(2016)》第441條規定:突出礦井應當采用本安型礦燈。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自發布之日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立即禁止使用。
03
產品名稱 可用性
使用電阻調速的防爆t殊型電機車 ×
采用變頻或Z流斬波調速電機車等 √
禁止使用原因
通過轉換觸頭調整串入電阻阻值進行調速,無滅弧裝置,觸頭更換頻繁,運行時消耗大量能量。其中,8噸以上此類防爆t殊型電機車已被列入《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之中。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04
產品名稱 可用性
使用電阻調速的架線式工礦電機車 ×
采用變頻或Z流斬波調速電機車等 √
禁止使用原因
通過調整電阻阻值進行調速,消耗大量能量。其中,7噸以上(含7噸)架線式工礦電機車已被列入《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之中。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05
產品名稱 可用性
排氣標準在gII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機 ×
排放標準達到g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防爆柴油機機等 √
禁止使用原因
采用分立元件制造,沒有保護狀態指示、無保護參數調節(模擬式調節)功能、抗干擾性能差,且模擬式調節的保護參數整定值與被保護電動機額定電流值不容易匹配。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新設備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06
產品名稱 可用性
2缸及以下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 ×
4缸及以上排放標準達到gⅢ及以上的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等 √
禁止使用原因
配置簡單,**性能低,使用過程中多次發生事故。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自發布之日起禁止新選用、采購,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07
產品名稱 可用性
無軌膠輪車工作制動使用的干式制動器 ×
濕式制動器 √
禁止使用原因
制動力穩定性差,在不同路面上變化大,造成制動的可靠性較低;散熱性差,易產生熱量積聚,潛存失爆隱患。《煤礦**規程(2016)》第392條規定:井下無軌膠輪車工作制動b須采用濕式制動器。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08
產品名稱 可用性
架空乘人裝置用蝸輪蝸桿減速器 ×
齒輪減速器,使用變頻驅動、液壓驅動的架空乘人裝置等 √
禁止使用原因
對材質要求和潤滑要求高,發熱量大,一旦潤滑不滿足要求,會對齒面造成嚴重損傷,存在潛在的事故隱患。實際使用中也曾多次發生事故。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運輸距離超過1000m或驅動功率大于55 kW的新架空乘人裝置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上述條件下的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09
產品名稱 可用性
架空乘人裝置用鑄造抱索器 ×
鍛造或鍛壓抱索器等 √
禁止使用原因
鑄造工藝潛存氣孔、粘砂、夾砂等缺陷,同時由于抱索器形狀不規則,無法采用現有的射線、超聲探傷及表面磁粉探傷等手段進行檢查,潛存較大事故隱患。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0
產品名稱 可用性
帶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 ×
JTP型提升絞車等 √
禁止使用原因
采用分立元件制造,沒有保護狀態指示、無保護參數調節(模擬式調節)功能、抗干擾性能差,且模擬式調節的保護參數整定值與被保護電動機額定電流值不容易匹配。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新設備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1
產品名稱 可用性
煤礦井下輸送瓦斯用玻璃鋼管材 ×
鋼管、復合管等 √
禁止使用原因
采用分立元件制造,沒有保護狀態指示、無保護參數調節(模擬式調節)功能、抗干擾性能差,且模擬式調節的保護參數整定值與被保護電動機額定電流值不容易匹配。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新設備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2
產品名稱 可用性
輔助通風機 ×
無替代產品 √
禁止使用原因
采用分立元件制造,沒有保護狀態指示、無保護參數調節(模擬式調節)功能、抗干擾性能差,且模擬式調節的保護參數整定值與被保護電動機額定電流值不容易匹配。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新設備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在用設備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3
產品名稱 可用性
15kg/m及以下鋼軌 ×
18kg/m及以上鋼軌 √
禁止使用原因
強度較低,承重、限制車輛運行方向等的能力較差,在列車重復荷載作用下沖擊振動較大,潛存較大脫軌、顛覆事故風險。《煤礦**規程(2016)》第380條明確規定:軌道線路應當使用不小于18kg/m的鋼軌。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4
產品名稱 可用性
吊罐式鑿井法 ×
反井鉆機鉆井法等 √
禁止使用原因
事先要完成精度較高的繩眼,隨著深度增加,前期準備工作時間較長;工作面易集聚有害氣體,粉塵和淋水較大,工作條件差?!睹旱V**規程(2016)》刪除了該項方法。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5
產品名稱 可用性
木垛盤支護鑿井法 ×
反井鉆機鉆井法等 √
禁止使用原因
勞動強度大,掘進速度慢、工效低、耗材高,易發生瓦斯積聚和墜井事故?!睹旱V**規程(2016)》刪除了該項方法。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自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6
產品名稱 可用性
采用滑移、懸移支架放頂煤工藝 ×
綜放液壓支架放頂煤工藝等 √
禁止使用原因
支護穩定性差,易發生倒架、傷人事故。
禁止使用范圍、期限:自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來源|g家煤礦**監察局